中央選舉委員會今(
28)日舉行委員會議,審查第
1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
2選舉區)陳柏惟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該罷免案投票結果為通過,該會於當日公告罷免投票結果。又今日會中並討論通過第
1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
2選舉區缺額補選投票日期,定於
111年
1月
9日(星期日)舉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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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指出,第
1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
2選舉區)陳柏惟罷免案投票人總數為
29萬
4,976人,投票人數為
15萬
2,567人,投票率為
51.72%,有效票為
15萬
1,332票,其中同意罷免票數為
7萬
7,899票,不同意罷免票數
7萬
3,433票,無效票為
1,235票,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投票結果為通過。
中選會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1條第
2項規定,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
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第
1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
2選舉區缺額補選,依上開法律規定,應於
111年
1月
27日前完成補選投票。
中選會表示,上開第
1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
2選舉區缺額補選投票日期,該會經於今日邀集考選部、教育部、經濟部、內政部民政司、內政部戶政司、內政部警政署、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等機關召開選務工作協調會議會商,並提經今日委員會議討論,考量補選完成期限、選務籌辦時間、避免與考選部、教育部等機關舉辦之考試同日以免影響應試考生投票權之行使,避免與紀念日及節日放假同日等因素,爰決議定於
111年
1月
9日舉行投票,投票起、止時間為上午
8時至下午
4時。
中選會補充說明,公職人員補選與公民投票是否於同日舉行投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兩項法律均無明文。委員會議經考量下列因素,決定本立法委員缺額補選定於
111年
1月
9日舉行投票:
一、公職人員補選是對「人」的投票,公民投票則是對「事」的投票,
108年
6月
21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
23條固定公投日期,並規定公民投票每
2年舉行
1次以錯開選舉年,係為避免對「人」投票與對「事」投票同時舉行,模糊公投議題焦點,公投與補選分開辦理,可有效確保補選結果及公投結果與民意一致。
二、公職人員補選之選舉人、候選人與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規定均不同,宣傳活動、投票所秩序及選務人員相關規制程度亦不同,補選與公投分開辦理,選舉人、候選人及選務人員不會有混淆之虞。
三、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
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改定於
110年
12月
18日舉行投票,投票權人仍以原投票日
110年
8月
28日有投票權資格之投票權人為限,投票權人於
110年
8月
9日(含當日)以後遷出者,仍應在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公職人員補選是否與公民投票同日舉行投票,亦宜考量會否因選舉人須返回原戶籍地投票所投公投票,致須異地投公投票及選舉票,或恐因此無法完整行使投票權,影響其投票權益。
中選會公告重要選務工作日程:
一、
110年
11月
2日
發布選舉公告
二、
110年
11月
9日
公告候選人登記日期及必備事項
三、
110年
11月
15日至
11月
19日
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
四、
110年
11月
19日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政黨撤回其推薦截止
五、
110年
12月
3日前
審定候選人名單,並通知抽籤
六、
110年
12月
8日
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
七、
110年
12月
20日
選舉人名冊編造完成
八、
110年
12月
29日
公告候選人名單
九、
110年
12月
30日至
111年
1月
8日
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
十、
111年
1月
5日前
公告選舉人人數
十一、
111年
1月
9日
投票、開票
十二、
111年
1月
14日前
審定當選人名單
十三、
111年
1月
14日
公告當選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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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111年
1月
21日前
發給當選證書
十五、
111年
2月
13日前
通知候選人領取補貼之競選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