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報》報導,面對國際COVID-19疫情持續升溫,為減低跨境移動的染疫風險,勞動部鼓勵雇主採國內接續承接移工。以外籍家庭類看護工為例,為不中斷被看護者照護服務與縮短雇主人力空窗期,勞動部提醒雇主於申請接續聘僱移工時,只要留意申請時效及備齊相關文件,承接沒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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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化雇主接續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相關程序,勞動部推動相關系統介接,以節省雇主時間與金錢,以往雇主申請時須檢附戶口名簿及親屬證明文件,以核對雇主與被看護者是否符合法定親屬關係,現行勞動部已經直接透過系統介接內政部戶政資料,雇主申請時無須附上戶口名簿及親屬證明文件。另外如聘前講習及向地方政府接續通報資料,僅需正確填寫序號,均可由系統介接,無須附上證明文件。
勞動部提醒,近來有雇主與移工反應無聘僱許可函或廢止聘僱許可函,無法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的問題,勞動部表示,現行並未規定雇主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時須檢附聘僱許可或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僅需填寫文號即可,而且雇主或移工可透過1955專線或向勞動部書面查詢聘僱許可函、廢止聘僱許可函文號。
雇主接續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可持有效的招募許可函,或持被看護者符合資格的診斷書或身心障礙證明,於完成長照中心推介程序後,於接續聘僱日的翌日起15日內向勞動部提出接續聘僱許可申請。勞動部表示,經統計雇主辦理接續聘僱許可申請時,主要退補件原因,包含新雇主尚未完成聘僱前的講習、未完成長照中心推介程序、長照中心傳遞單的申請人與雇主不一致以及以被看護者的診斷書或身心障礙證明承接時未放棄遞補資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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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第一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前,應參加聘僱前的講習,並於申請書填寫聘前講習憑證序號,聘前講習如非雇主本人參加,需檢附代雇主參加聘前講習人員切結書,且該代理人與被看護者須符合法定親屬關係。此外,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先向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醫療機構申請被看護者的專業評估,並至地方政府的長照中心辦理國內招募推介程序,雇主申請前應確認推介程序已完成。
另外,若醫療機構評估的申請人非雇主本人,需檢附變更申請人切結書。由於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終止聘僱關係,於外籍家庭看護工經接續或出國後,雇主得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無須再開立診斷書,因此,雇主採用診斷書或身心障礙證明承接新外籍家庭看護工時,於前任外籍家庭看護工出國或由其他雇主承接後,需先放棄申請遞補招募資格;另若前已取得招募許可函則須檢還並放棄使用。雇主應確實填寫申請表格,並備齊申請文件,以加速申請程序,更多資訊可參考
懶人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