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城中城大樓昨(14)日凌晨大火,造成46死、41傷,承辦主任檢察官洪瑞芬、檢察官廖偉程除了今天上午到案發城中城大樓火災現場進行履勘外,警方也在今日上午將涉案的郭男、黃女情侶檔送至高雄地檢署進行複訊,下午檢察官複訊完畢,郭男諭知六萬元交保、黃女則諭知聲押禁見,晚間11點多羈押庭後,高雄地院裁定黃女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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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出,經約談4名目擊證人後,即迅速鎖定2名疑似涉案之人,專案小組調查發現,黃女和郭男是男女朋友,10月14日凌晨左右兩人在郭男借用的房間發生爭執,郭男明知黃女有點香不予熄滅之習慣,竟未予提醒或多加留意,即逕行離去,獨留黃女1人在現場,有未善盡管領人維護責任之嫌,而黃女竟疏於注意,未將使用過後之充分沉香熄滅就放在沙發椅旁後就騎車離去,導致未熄滅之火苗燃燒到住處物品,而引發火勢而迅速延燒,並造成多人死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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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承辦檢察官訊問後,認定2人均涉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住宅、第276條過失致死等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黃女前後供述矛盾,與現場鑑識之跡證不符,並有逃亡、勾串證人及滅證之虞,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郭男則經檢察官諭知6萬元交保候傳;另黃女除涉及刑事責任外,高雄地檢署已著手清查其名下有無財產,以利保全扣押,維護被害人之求償權益。
高雄地院指出,黃姓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否認有過失致死等犯行,惟依卷內相關事證,足認被告犯嫌重大,又被告前後供述內容不一,且與他證人所證不符,有勾串證人之虞,另被告現無收入,倘日後面臨巨額賠償,恐使被告生逃亡動機,是有逃亡之虞,又審酌本件被告所犯造成多人死傷,考量被告所為對社會治安危害程度及個人人身自由利益兩相權衡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