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翁茂鍾餽贈 監察院彈劾法官鄭小康

▲監察院今日通過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彈劾案。(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林柏年攝)
記者張志康/綜合報導-2021-09-14 15:30:16
今年4月,司法院以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涉及收受翁茂鍾襯衫,且未迴避審理翁茂鍾所涉案件,移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今(14)日宣布,通過鄭小康的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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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指出,鄭小康於任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期間,自95年1月起至104年9月止,無端、私下多次收受商人翁茂鍾所餽贈之襯衫,期間曾審理2件翁茂鍾所經營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訴訟案。

同時,鄭小康於受理案件前,曾與翁茂鍾3次飲宴、4次收受襯衫,卻未迴避仍予審結,且於宣判後主動與翁茂鍾聯繫、說明,其後又持續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有損法官之公正、中立、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審查會於今(14)日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施錦芳所提彈劾案。

彈劾案文指出,鄭小康曾於94年6月、95年3月、97年農曆春節前後,3度與翁茂鍾等人飲宴餐會,其自承與商人翁茂鍾並無深交,卻於餐會後,提供住家地址,自95年1月起至104年9月止,於節慶日(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前後,無端私下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合計達12件。

監察院彈劾案文中還指出,期間,鄭小康曾於97年擔任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判長,審理2件翁茂鍾公司行政訴訟案(97年度訴字第512號及97年度訴字第597號),判決雖未對翁茂鍾有利,然其未迴避仍予審結,且於宣判後主動與翁茂鍾聯繫、說明,之後並持續收受翁茂鍾餽贈襯衫,行為顯屬不當。

監察院表示,上開事實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搜索扣押物「翁茂鍾記事本」及「襯衫管制表」可稽,鄭小康於監察院調查時雖推稱收的襯衫不超過9件,惟鄭小康於司法院政風處訪談時坦承,翁茂鍾在97年後每年都會寄個1或2件襯衫,於監察院詢問時坦承97年打電話給翁茂鍾前,已經收了3、4件襯衫。是以,鄭小康95年1月至104年9月共收受12件襯衫應為事實。

監委林國明、施錦芳表示,鄭小康雖於監察院詢問時辯稱:「襯衫價格低廉,符合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怡華公司行政訴訟案件無法定迴避事由」。惟依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6點、法官倫理規範第8條第1項至第3項及第22條等規定,法官收受餽贈、參與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與他人財物往來,不得損及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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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認為,鄭小康並非因婚喪喜慶等活動於公開場合收受襯衫,而係與商人翁茂鍾飲宴後,長期「無端」、「私下」收受其餽贈襯衫,顯難認係法官職位合宜之社交禮俗範圍。

另外,鄭小康數度與翁茂鍾飲宴、收受襯衫在先,卻未迴避審理翁茂鍾行政訴訟案件,且於宣判後主動與翁茂鍾聯繫、說明。之後又持續收受翁茂鍾餽贈襯衫,種種行為,一般社會大眾由外觀上整體觀察,顯易產生法官與商人結交往來之印象,對法官應保有之廉潔、公正、中立形象滋生質疑,損及一般社會大眾對於法官職業神聖性之尊重與信賴。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法官守則第1點、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6點、法官倫理規範第8條第1項至第3項及第22條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應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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