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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中指出,30歲許姓男子在民國108年至109年間,先後在2家便利超商擔任店員,他在拍賣網站以貨到付款方式,向多名賣家訂購159件的金飾,再利用他擔任店員職務之便,未付款先取貨,付款期限到期也沒有付清款項,侵占市價280多萬元的金飾。
貨到付款會設定付款取貨期限,若逾期未取,貨物會退回原賣家,買家的信用降低。許男下單的網路賣家因損失慘重,提出告訴,檢警追查偵辦,許男坦承犯行。台中地檢署依照業務侵占、竊盜、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許男,並沒收犯罪所得。(編輯:黃世雅)11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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