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懲戒法院審理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懲戒案,監察院認為此案合議庭審判長吳景源等5名成員有偏頗,聲請迴避遭駁回。懲戒法院今天說,10天抗告期滿,監察院未抗告使駁回確定。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民國108年9月認定石木欽與友人翁茂鍾不當往來等,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與法官守則等,情節重大,決議移送監察院;監察院去年8月彈劾石木欽,案件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7月13日下午開庭時,監察院代表陳先成當庭請求法官迴避,表示審理此案的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吳景源、受命法官曹瑞卿、陪席法官林英志以及參審員蘇淑貞(臨床心理師)、柯格鐘(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心證有偏頗。
監察院主張,石木欽案合議庭許可石木欽委任代理人到庭、就彈劾程序預定傳喚監察院承辦人作證以及合議庭陪席法官及參審員無法充分閱卷準備審理、落實合議功能,有偏頗之虞。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懲戒法院由審判長法官黃梅月、陪席法官張升星、受命法官汪怡君、參審員沈瓊桃(台大社會工作學系教授)、林明鏘(台大法律學院教授)組成合議庭,審理迴避案,6日認定監察院所提出證據未能使法院達到確信程度,此案聲請於法不符,裁定駁回。可抗告。
懲戒法院今天指出,裁定經校對後,13日送達監察院,監察院不服,可於10天內提出抗告狀,昨天是可提抗告的最後一天,監察院未提抗告,因此聲請迴避案駁回確定。審判長將訂庭期續行開庭。(編輯:張銘坤)11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