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經常為了一時的方便,併排停車,而日前有駕駛人遭舉發違規併排停車,但供稱「未離開駕駛座、引擎未熄火」,將車併排臨停,並未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因而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法官檢視相關的證據,認為「併排臨時停車」事實明確,判其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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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長李忠台指出,當車輛違規併排停車,超過3分鐘以上,可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的第2項「併排停車」規定,處2400元的罰鍰;根據裁決處的統計,去(109)年汽、機車違規「併排臨時停車」的案件共6萬8073件,違規「併排停車」案件也有1萬8393件,今年截至6月違規併排臨停就有2萬7469件、併排停車也有6512件。
李忠台表示,併排停車會占用原有的車道,妨礙行車秩序,易造成交通事故,甚至阻礙緊急救護車輛通行,延誤救災,增加用路人行車風險與交通成本;為此,裁決處呼籲駕駛人勿貪圖一時之便,而任意併排停車,以免衍生交通事故吃上官司,害人損已又傷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