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凶嫌,經台灣高院二審認定其辨識力及控制力未完全喪失,改判刑17年,監護5年。最高法院今日駁回鄭嫌上訴,本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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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8年7月3日晚間,鐵路警察李承翰於嘉義車站處理鄭嫌補票衝突時,遭鄭男刺死。鄭嫌以其有思覺失調症辯護,一審嘉義地方法院採納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精神鑑定,認定鄭男有思覺失調症,行為時因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決無罪,監護(即強制就醫)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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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改認定鄭男辨識力及控制力並未完全喪失,僅能減輕其刑,改判刑17年,監護5年。
日前鄭嫌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日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