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4日電)根據監察院最新統計,109年監察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過1萬726件,經廉政委員會議決議裁罰計44件,裁罰金額達新台幣1150萬元;其中又以縣市級民意代表裁罰比率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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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指出,109年監察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1萬726件,核派查核(調查)計442案、裁罰44件。如果按其受裁處者職務類別觀察,以鄉鎮市級民意代表13人最多,其次為縣市級民意代表10人,「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6人再次之。
監察院表示,以各職務類別裁罰件數除以該職務類別總查核(調查)案數觀察,裁罰比率以縣市級民意代表的19.2%最高,其次為鄉鎮市長17.6%,直轄市民意代表14.8%再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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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說,顯見縣市級民意代表及鄉鎮市長等公職人員對財產申報相關規定,仍需多加注意,避免觸法。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編輯:蘇龍麒)110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