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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重點修正項目說明
經濟部於年初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訂於 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新修正版契約規範新車在交付至少 180 日內或行駛至少 1.2 萬公里(兩條件以先到者為準)如果發生重大瑕疵,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修正「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重點如下:
一、行駛時起火燃燒;
二、發生暴衝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三、煞車失靈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四、行駛間熄火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五、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六、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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