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去(2020)年12月30日三讀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第43條,增訂未依規定裝設及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罰則、修正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罰則及延長危險駕駛行為應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等規定,今(28)日交通部提醒用路人,新規定將自6月1日上路,其中若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最高可罰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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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說明,此次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包含第18條之1,新增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12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補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9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鍰,並均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另第43條,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的處罰,除原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外,新增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併處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及吊扣該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之加重處罰。另外,該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列「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擋)車」「在道路上競駛(技)」等危險駕駛行為,除處罰鍰外,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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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表示,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為重要行車輔助設備,國內22.4萬輛大型車輛皆已全數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資料顯示109年全年大型車左右轉彎造成機車、自行車、行人之死亡人數,較107至108年同期之平均值合計減少11人(18%),已發揮安全成效,另外在0402台鐵408車次太魯閣號事故中,大貨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影像紀錄也協助提供事故調查還原真相之重要佐證資料。
此外,為讓駕駛人善用且熟悉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及功能,公路總局109年已全數完成運輸業者對大型車輛駕駛人訓練、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使用流程及操作方式之靜態及動態教材及影片,已分送運輸業列入自主訓練課程教材,並自2月1日將該系統操作列入大型車輛駕駛人駕照考試項目,以提升大型車輛駕駛人對於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操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