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南區東興路一段、樹義一巷口今(5)日凌晨3時許發生一起酒駕車禍,一名30歲方姓男子駕駛開黑色賓士行經路口,結果高速撞上一名陳姓婦人,婦人送醫後不治,隨後警方發現,該名婦人正是資深媒體人黃暐瀚的媽媽,經警方調查,肇事者第一時間內並不是趕緊救援,而是到一旁超商買酒喝,引起社會譁然。對此,就有網友討論「撞到人還去買酒喝是怎樣?」貼文引發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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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在PTT貼文指出「這是流傳很久的笑話,真的酒駕被路檢堵到,立刻在條子面前,大口灌下啤酒再來酒測,就安全了,想不到,現實中還真的有人使用了這招,真的非常的不要臉,目前的法律與科技檢驗技術,面對酒駕者的這一招,真的有辦法明確證明酒駕者是駕駛的時候就已經喝酒了嗎?」
貼文一出,網友紛紛回應「扯爆,因為過失致死跟酒駕致死的刑責差很多,去買酒就是要塑造自己是過失致死的現況,這種人真的直接判他死刑」、「為了躲避刑責不擇手段,人命關天開什麼玩笑,支持死刑」、「支持酒駕一律死刑,太超過」、「還去超商買酒真的太瞎了,正常人不是嚇到不知所措,他還能想到這步數,加重刑責」、「直接判他死刑,太冷血了....」、「對於酒駕我一律都是要求判死刑」。
據警方調查,目擊者表示,肇事的方男第一時間下車並未上前救人,而是轉身前往後方的超商買了一罐啤酒喝,當警方到場酒測時,測值還高達0.4mg/L,令外界懷疑方男是否意圖藉由「事故後喝酒」影響測值,並以此規避酒駕刑責,全案目前將持續釐清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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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網友提到刑責部分,根據我國法規,若開車與人發生碰撞,造成他人死亡,犯下罪狀為「過失致死罪」,法定刑責在5年以下,被告若與受害家屬和解,實務上獲判緩刑的不少,經常性案件通常都判10個月左右;但如果是酒駕,則是觸犯「公共危險罪」底下的「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法定刑責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兩者可以說是天壤之別。(編輯:張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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