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討論跟騷法 「跟騷的定義」保留至朝野協商

▲內政委員會3日討論跟騷法草案,國民黨團認為對於跟騷的定義應該放關,以保護更多樣態的被害人,警政署長陳家欽則表示,若樣態太廣,恐對警力造成負擔。(圖/記者吳承翰攝,2021.05.03)
記者吳承翰/台北報導-2021-05-03 17:57:38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日下午審查《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朝野針對第三條的「......與性或性別有關」,國民黨團認為跟蹤、騷擾的樣態非常多,包含加害人和被害人的有利益糾葛,其中一方透過跟蹤給予對方壓力。又或者職場糾紛,吃虧的人懷恨在心,透過跟蹤來報復,應該擴大樣態的判斷,但警政署長陳家欽表示,若範圍這麼廣,又是由被害人主觀認定,就要警方介入,警力的負擔會難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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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第三條是定義「何謂法律意義上的跟蹤、騷擾」,是這部法的精髓,朝野各黨立委在此著墨最多時間。

對於行政院版寫道,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並羅列了包含盯梢、跟蹤、尾隨、監視、嘲弄、等八大項行為。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如果被害人都能舉證特定人士反覆對他跟蹤、以符合法條的方式進行騷擾,若還要舉證「這些行為怎麼影響到我生活」,是要被害人被騷擾到無法上班?還是被騷擾到不敢出門?這些都脫離立法保護被跟騷者的用意,應該拿除「足以影響日常生活部分」。

國民黨立委林為洲則認為,應該把第三條當中,「.....與性或性別有關」的部分拿除,林為洲表示,無論是想購地的建商,透過盯梢、打無聲電話的方式,逼迫不想賣地的住戶就犯;又或者職場糾紛,其中一方心生不滿,透過跟騷的行為報復,這些都和性、性別無關的跟騷樣態,但在性別的框架下,這些都無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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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立委們的意見,陳家欽表示,如果要不要警力介入,都由被害人主觀判斷、報案的話,會浪費很多警力去調查、釐清是否符合跟騷,實務操作上會造成警力很大的負擔,進而排擠到解決其他治安事件需要的資源。

除了第三條朝野間有歧見外,第五條則觸及警察機關在對跟騷者提出書面告誡後,跟騷者在特定期間內,不得再進行跟騷行為,由於立委們對於這個時間從6個月到2年有不同意見,無法獲得共識,這兩條都保留至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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