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22)日,一名教非洲鼓的老師遭中壢警分局以「陌生臉孔」為由,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攔查,被當事人視為是警方濫權。對此,立法委員邱顯智今(23)日在臉書發文表示,中壢警分局的說法有不懂該法之虞,他說:「在現代法治國家,警察不過是穿上制服的人民。而警察執法,更應該遵守民許警治的指導原則。如果沒有得到法律授權,人民自然沒有提供資料的義務,警察連一分鐘都不該浪費人民的時間。」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邱顯智指出,昨天發生了一件警察盤查人民,因為人民「不配合」而發生衝突,最後將民眾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移送的案子。妨害公務相關的部分,因為立法委員不適合介入個案,我也不在現場,不知道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因此在案件確定以前,我不會表示意見。
但他指出,在警方盤查部分,中壢分局宣稱,盤查是巡邏員警,在加強巡邏區域,發現陌生臉孔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的規定,進行身分查證。他認為,先不論中壢分局的說法,和警察當下講的理由根本不同(「因為我是警察本來就可以盤查你」、「你在公眾得出入場所」、「你一直看我」、「憑我經驗」。)
邱顯智表示,警察職權行使法並沒有讓警察獲得「此路是我開」的權利。除了形式上必須是「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並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外,更要符合「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的要件。
邱顯智進一步表示,「陌生臉孔」除了完全不符合各款要件之外,更可能和前面查獲的案件沒什麼關聯性,畢竟該事件當事人又不是前案嫌疑人或被告。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邱顯智說,容我提醒各位警察長官:在現代法治國家,警察不過是穿上制服的人民。而警察執法,更應該遵守"policing by consent"的指導原則。如果沒有得到法律授權,人民自然沒有提供資料的義務,警察連一分鐘都不該浪費人民的時間。
邱顯智認為,如果不能恪遵法治國的要求和精神,那就不再是服務公民的rule of law(依法而治),而是將人民視為客體的rule by law(以法而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