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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檢署13日傍晚發布新聞稿表示,案發初期,考量傷者傷勢未癒,且心情尚未平復,不宜接受詢問,檢察官並未親自詢問被害人提告與否之意見,並指示司法警察如有為被害人製作筆錄,應得被害人同意,且只能於被害人傷勢輕微、不影響其恢復前提下,才能進行詢問,絕無強制被害人接受詢問情事。
花蓮地檢署指出,為保障被害人訴訟上權利,呼籲被害人及家屬如欲提出告訴或表達意見,仍可於案發後6個月內,就近向鐵路警察局各地分局諮詢及製作筆錄,也可具狀或至花蓮地檢署提出告訴,以維權益。(編輯:方沛清)11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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