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著作權法》對「公開口述、播送」規定相當嚴苛,就連公園婆婆媽媽跳舞健身時播放音樂,都有觸法疑慮,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今(8)日在院會中通過經濟部提報修法,放寬著作權合理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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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擬具《著作權法》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日在行政院院會中拍板通過。經濟部表示,目前透過網路傳輸線性節目、廣播的情況相當普遍,為因應科技發展需要、避免權利界線模糊,修法後,不論是電視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播出相同的節目,均屬公開播送權,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權利的歸屬;包含學校遠距教學、圖書館提供館內線上閱覽、在公園等戶外場所跳舞之身心健康活動,只要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均可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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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增訂再公開傳達權,在公眾場所播放網路上的影片,像是大賣場、餐廳透過電腦或螢幕播放YouTube網路影片給客人看。現行《著作權法》並未規範此權利,對著作權人保護亦有不周,因此參考德日立法例增訂再公開傳達權,以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
此外,在網路上刊登、販售盜版品是目前的主要銷售管道,對著作權人影響甚鉅,為及早遏止盜版品的流通,這次修法也增訂將「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廣告」視為侵權;另增訂侵權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定賠償額時,可以選擇依授權所得收取之權利金作為損害計算依據,減輕被害人舉證責任,提升以民事賠償取代刑事訴訟之意願。同時,修正情節輕微侵害案件的處罰比例,將原定的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下限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