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女子指控公司老闆賴姓男子,從2019年3月起強制性侵她得逞,次數多達30次,賴男甚至以「如果離開,就要打斷你的腿!」恐嚇被害女子。這名女子最後驗傷提告,桃檢根據女子驗傷證明,送刑事局卻未檢驗出含有男性Y染色體,表示此案僅女子片面指控並無積極證據,難以論定賴入於罪,偵結依妨害性自主與恐嚇罪嫌予以賴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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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女子指控,從2019年3月起至2020年7月間,在車上、公司廁所、倉庫或房間內,以跳蛋或手指性侵下體或肛門等處,甚至直接以身體壓住女子強制性侵得逞,次數多達30次,性侵的地點包括車內、公司廁所、倉庫或是房間內,甚至指出賴姓老闆以跳蛋或是手指性侵下體或是肛門。
檢警調查指出,女子指出36歲的賴姓男子是任職公司老闆,涉嫌在2019年3月間某日晚間開車載女子外出至龜山區忠義路一處空地,在車上對坐在副駕駛座的女子,徒手壓住雙腿,再以身體壓住女子,以手指指侵,再以生殖器插入女子下體性侵得逞共計3次;同年10月、11月間某日深夜,在位於龜山區公司1樓廁所,徒手強行脫下女子內外褲,以手指與生殖器插入方式強制性侵。
女子還指控,賴男食髓知味又在同年11月、12月某日在公司倉庫內,將女子壓在地板上強制性交得逞;同年12月在公司2樓房間內強迫女子為其口交,再度強制性交得逞;隔年7月6日上午9時,在公司2樓房間恫嚇女子「如果離開,要打斷妳的腿,且不得在其他地方上班」等語,強迫女子為其口交後再性侵得逞,同年7月底,賴男還以跳蛋或生殖器插入女子下體與肛門等處,累計強制性交共計30次之多,女子事後到醫院驗傷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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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男在檢方偵訊時堅詞否認犯行,辯稱他曾與女子在龜山區忠義路某處空地車上發生過1次性行為,但並非女子指控的3次,女子與其發生的性行為都是她自願的,他絕未對女子強制性交,也未恐嚇等語。
檢方根據醫院驗傷,其中女子頭面部、頸肩部、胸腹部、背臀部、四肢部與肛門等處均無明顯外傷,僅陰道處有陳舊性裂傷。另根據院方提供女子外陰部與陰道深處以棉棒進行採檢,均未查出有精子細胞與驗出有男性Y染色體,另根據警政署刑事局鑑定書佐證,本案並無錄音、對話紀錄等證據足以證明賴男對女子有強制性交、恐嚇等犯行,若僅憑女子單一指訴,缺乏其他積極證據以佐證賴男有性侵害重罪,復查無其他證據認定賴男有何妨害性自主犯行與恐嚇罪嫌,檢方偵結予以賴男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