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在擔任高雄市新聞局長期間,多次與女記者在辦公室發生性行為,懲戒法院24日宣判丁允恭撤職並停用2年,當初提案彈劾丁允恭的監委紀惠容表示,他對於懲戒法院僅就行為不檢予以懲戒,卻未認定性騷擾成立,甚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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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惠容依據法條公約進行說明,他表示,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有指出「性騷擾」隱含的就是「權力不對等」、「性別歧視」,而「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敵意環境性騷擾,係指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紀惠容說,懲戒法院既已認定丁允恭就其任職新聞局長期間,故意在當事者女方(Y女)已北上與其分手的106年2月27日上傳合照,並知悉Y女因此造成後續工作困擾與敵意環境等事實。卻未考量Y女遭冒犯的敵意,片面切割、單一僅以該照片穿著整齊,認為難以認定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意涵,而判定丁允恭無性騷擾。紀惠容指出,事實上,性騷擾常常是一個連串發生,並持續影響當事人,以單一照片認定非性騷擾,難以服人。
另外,紀惠容也提及,「性騷擾」隱含的就是「權力不對等」、「性別歧視」。丁允恭上傳照片當時,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局長,丁允恭與Y女屬權力不對等,丁允恭並透過LINE向Y女表示:「我好像捅了很大的婁子…我要辭職了…因為我不小心把照片開成公開了…其實不是不小心…我…就是想要…妳…為妳自毀…夠不夠」,且因該照片公開後,致Y女被遭流言散布是破壞家庭、攀權富貴的小三,已足證其間權力、性別歧視之意,懲戒法院無視於此,亦非無疑。
紀惠容認為,懲戒法院未審酌Y女已於106年2、3月間多次以LINE或電話向丁允恭表示關係到此為止,拒絕追求。丁允恭並非不知Y女主觀感受不佳或有拒絕之意,卻仍在婚後罔顧Y女之意願及主觀感受,仍連續表達個人情慾意念之追求,甚至因此A男曾向當時丁前妻反應,並經丁允恭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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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惠容反問,只要是以「愛」的名義以及形成「以愛為名」的關係,就有權力以上傳照片,去挾持和威脅另一個人的人身、名譽,並造成當事人羞辱與敵意工作環境嗎?性騷擾不是道德瑕疵,是一種對他人人身安全的傷害與侵犯,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尊重,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侵犯他人。
最後紀惠容聲稱,「本案不會是句點」,監察院在監督政府與實踐CEDAW公約的路上,將不畏風雨持續呵護人權的苗圃,負起維護婦女權益的憲法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