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育瑄、王揚宇台北19日電)為抑制短期炒房,行政院會11日通過「房地合一」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修正「短期持有」的定義。立法院會今天上午處理報告事項時,將行政院版本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付財政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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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6日召開程序委員會時,民進黨團擬將行政院版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排入19日院會報告事項中,但因後續在場立委對議程有異議、朝野黨團無法達成共識,程序委員會的召集委員、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宣布議程提報19日的立法院院會處理。
立法院會今天上午處理報告事項,將行政院版本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付財政委員會審查。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也已排定,24日將邀請財政部蘇部長建榮就「政府實施房地合一稅及是否推動囤房稅之政策評估」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郭國文被問到,是否在下下禮拜排審,他說,目前還不確定,不無可能,最終由黨團討論。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說,如果郭國文未排審,他將會排入4月初那週的委員會議程。
為抑制短期炒房,行政院會11日通過「房地合一」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修正「短期持有」的定義。
依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持有房屋、土地1年以內者,稅率為45%;超過1年,未逾2年者,稅率為35% ;持有房屋、土地超過2年,未逾10年者,稅率為20%;超過10年者,稅率為15%。
新修正的草案條文明訂,境內居住的個人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稅率為45%;超過2年稅率為35%。
草案規定,總機構在境內的營利事業,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為20%;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規定計算的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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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條文規定,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稅率為45%;超過2年的稅率為35%。(編輯:蘇龍麒)11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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