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依晨前男友鄭家堯,先前被控猥褻友人13歲混血女兒,經法院審理,一審判決鄭家堯須賠償90萬元,二審改判須賠償180萬元,全案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今(16日)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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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男2013年結識被害少女父親,隔年2月,鄭男在指導友人女兒功課期間雙方交往,鄭男開車帶少女至宜蘭礁溪旅遊,隨後在飯店發生性行為,隔天回程途中鄭男慾求不滿,要求她幫他口交,少女父母得知後向法院提告,鄭男僅承認與少女同遊及過夜,否認有性交,檢方依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起訴鄭男。
一審開庭時,少女詳細表述雙方性行為時間、地點,也明確指證鄭男下體特徵,法官認定鄭男和年滿14歲、未滿16歲少女合意發生兩次性交,合併判處2年8個月有期徒刑,鄭男不服上訴高院,二審法官仍採信少女說詞,更發現少女與鄭男第一次性交時才13歲,因此增列兩個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加重合併判處7年6個月有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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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部分,少女父母求償500萬精神撫慰金,地院原判鄭男應付給少女50萬、父母各20萬,案件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改判鄭男應再付給少女50萬、父母各20萬,總計180萬;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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