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為抑制短期炒房,重新定義「短期持有」,凡個人、法人持有2年內賣房將課45%;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課35%。全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草案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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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行政院今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的持有期間。
原本《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持有房屋、土地1年以內者,稅率為45%;超過1年,未逾2年者,稅率為35%;持有房屋、土地超過2年,未逾10年者,稅率為20%;超過10年者,稅率為15%。
修正後的條文,將相關稅率改為:境內居住的個人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稅率為45%;超過2年稅率為35%。
行政院表示,為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並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總機構在境內的營利事業,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為20%;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規定計算的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稅率為20%。
至於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稅率為45%;超過2年的稅率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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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杜藉由不同型態炒作不動產規避稅負,行政院也在修正條文中,明定下列兩者皆納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包括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的房地所構成者。但交易的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者,不適用之。
財政部表示,這次房地合一稅制改革,延長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的持有期間、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及視為房地交易納入適用等,有助遏止短期投機炒作,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發展。財政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儘速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