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罰單已過到案日期怎麼辦?交通部:放寬繳納期限

▲交通部修正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格式,明定通知單應載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規定。(資料圖/里港警分局提供)
記者陳致宇/台北報導-2021-03-09 16:44:35
交通部3月1日起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5條,明定通知單應載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規定,交通部也重新修正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函送各舉發機關,後續即依新修正通知單格式、內容印製使用,至於未用完的舊款舉發通知單則會另外加註戳章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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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表示,以往各舉發機關寄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如以公示送達等方式辦理時,其完成送達法定程序時,往往已逾原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受通知人自無可能於應到案期限前到案或自動繳納罰鍰,而導致衍生逾期繳納問題。故自3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5條規定,明定通知單應載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有助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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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單應載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圖/記者陳致宇攝)
交通部指出,目前已與內政部警政署溝通,並於3月3日核定新修正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函送各舉發機關後續即依新修正舉發通知單格式、內容印製使用,而各機關現庫存之舉發通知單,得於原舉發通知單內注意事項第4點末加註戳章「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繼續使用,至用盡為止,目前各舉發機關已陸續準備印製新格式事宜。

交通部提醒,受處罰人接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依規定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直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依所記載應到案日期向指定的處所接受裁處或以郵繳即時銷案、超商、電話語音轉帳、網路、行動支付等多元方式等繳納罰鍰結案;而不服舉發事實者,亦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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