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員黃捷罷免案將在2月6日登場,高雄市勞工局今(4)日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是勞基法明定的「指定應放假日」,指的是投票當日午前0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 24 小時,為了保障2月6日具投票權的勞工可以行使參政權,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依法放假,且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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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表示,如果勞工在投票日當天必須上班,投票日若「原屬工作日」:雇主加倍給出勤時段工資勞雇雙方約定110年2月6日當天出勤8小時,其中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必須額外加給6小時的「加班費」;如果平常上班的班別是跨日班,或是下午4時以後才上班,只要投票日當天屬於勞工的工作日,意即投票日的午前0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間有出勤,雇主都必須就勞工該段期間出勤時數給予加倍工資。
投票日若「原屬休息日」則依現行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計算,如果投票日本來就是休息日,勞雇雙方約定上班,則依勞工加班時數,依休息日之標準給予加班費,例如勞工先自行找時間完成投票,再依約定於休息日加班6小時,那麼6小時的加給方式為前2小時給1又1/3倍,後4小時則給1又2/3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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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長李煥熏指出,所謂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0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由於選舉假的目的、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是讓具投票權之勞工可以免除出勤義務去行使投票權,因此投票日不可以和其他工作日對調放假。
如果雇主有聘僱部分工時的勞工,且具該次投票權的公民,也要注意應讓這些勞工能取得一樣的權利,若雇主沒有依法讓勞工休假,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如果讓勞工出勤,卻沒有依規定發給休息日加班費或加倍工資,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4條或第39條規定,同樣也會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