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去(109)年8月間清晨在台中市向上路與美村路口之花都舞廳前揪集一場聚眾鬥毆中,被第一分局警方快打部隊逮捕的5人都被依刑法150條「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法辦;台中地院判決出爐,將王姓、蔡姓、楊姓、林姓、葉姓5人都判處有期徒刑6月,還得接受地檢署舉辦的法治教育5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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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警局第一分局調查,王姓男子於109年8月4日清晨5點36分許在台中市向上路與美村路口的花都舞廳騎樓下因與張姓男子發生口角,立即撥打手機「撂人」來毆打對方,其李姓友人接獲「撂人」的電話後,隨即再揪集蔡姓、楊姓、林姓、葉姓等友人共乘一輛自小客車趕往支援助陣。趕抵現場後,李男持一支球棒、王男等人則以拳打腳踢方式毆打張男,造成張男受有腦震盪、頭皮鈍傷、左側前臂挫傷及頭皮擦傷等傷害。嗣第一分局警方發動快打部隊趕抵現場,當場將滋事鬥毆的兩造雙方都逮回派出所,依刑法150條調查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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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刑法第150條修正後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台中地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將王姓、蔡姓、楊姓、林姓、葉姓5人都判處有期徒刑6月,還得接受地檢署法舉辦的治教育5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