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為因應衛生福利部公告食品標示新制上路,包括110年1月1日起政府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進口,以及公告未具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販售散裝20項農畜禽產品業者,皆須揭露原產地標示之規定,衛生局長蕭靜蓉22日再次呼籲業者,凡販售完整包裝、散裝食品及直接供飲食場所,皆應及早做好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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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表示,凡散裝、包裝食品製造販售業及餐飲業者使用豬肉及其可食部位製造食品者,均要明確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國);澎湖縣政府衛生局於網站之「業務專區/食品藥品專區/美豬美牛/豬肉原料原產地及散裝食品標示專區」提供宣導單張及貼紙之電子檔予業者自行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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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強調,除現行強制規範所有食品製造、販售及餐飲業者,於販售或供應「牛肉」原料產品須標示「原產地(國)」外,自110年1月1日起「豬肉」相關產製品也要比照標示;另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28日公告修正之「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擴大未具商業或公司登記之販售散裝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等20項農產禽畜產品業者,皆應標示「原產地(國)」,衛生局再次提醒業者除了豬肉及其製品外,其餘19項散裝食品也不要忘了標示。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將自110年起,針對標示新制執行專案稽查,除督促業者加強張貼肉品原產地標示及揭露散裝食品原產地散裝食品標示資訊外,也會同步確認進貨憑證是否標示屬實,若未依規定標示,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或25條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若標示不實,則依違反同法第28條可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請相關業者應在法規實施前完成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