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壽再因7大缺失挨罰720萬 今年累計罰款3880萬

▲新光人壽再因7大缺失,12月22日遭金管會開罰新台幣720萬元,累計今年以來罰款金額達3880萬元。(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2020-12-22 19:09:13
金管會今(22)日表示,在辦理新光人壽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新光人壽有業務員涉不實招攬及挪用保費等7大缺失,已違反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因此依保險法核處罰鍰共計新台幣720萬元,並予以5項糾正,這也是新壽今年第3次被罰,累計罰款達38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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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指出,新壽辦理保戶申訴案件處理,有業務員挪用保戶保費、保戶通訊地址與業務員親屬相同、保戶間未具關聯性惟有相同通訊地址或手機號碼、業務員或收費員未確實執行催告退件追蹤處理作業、對申訴案未完整調查即結案、對申訴案未予立案或未留存申訴相關資料、對業務員確定挪用款項者未依公司所訂內規辦理撤銷登錄作業懲處、業務員招攬保單於次年度即辦理減額繳清保單有異常偏高情形等缺失。

在涉及挪用保費部分,金管會表示挪用期間從2016 年至2019 年,提出申訴的保戶有32人、46件保單,有爭議的保費多達2663元。由於新壽未落實相關控管機制,而且影響保戶權益甚鉅,因此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壽罰鍰300萬元。

金管會還發現新壽業務員有以誇大不實之話術,對要保人做保險給付內容之不當承諾或保證,且以退佣的方法為招攬行為,未落實所訂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

此外,金管會指出,新壽辦理保險及貸款業務,查有保險業務員與貸款介紹人為同一人,且於貸款相近時間投保,未落實執行保費來源的相關查證及審核機制,未確實評估要保人的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具相當性,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整。

對於業務員涉有不實招攬及挪用保費情事,經初步查證業務員已有不當行為情事,但公司未落實執行所訂內規向金管會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金管會也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

同時,新壽帶辦理往來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通路考核作業,也未將通路招攬的遵循義務、通路法令遵循、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遵循事項等重要合約約定納入考核;與往來保險經紀人於合作契約書未明訂績效考核標準,亦未就往來保險經紀人辦理書面績效考核作業,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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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金管會還提到,新壽辦理法人投保業務,對以保障重要員工為投保目的者,可投保高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致有投保商品與投保目的不符情形,以及辦理新契約核保作業,有指定法人為受益人與內部規範不符仍予以承保,因此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新壽針對資安相關作業、對保戶及業務員聯絡資料控管作業、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投資風險控管作業、保單借款作業等缺失事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共計核處5項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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