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的牌照税應該在年底(即12月31日)前完成繳納,如果没有在期限內繳稅,明年(110年1月1日)起遭查獲,除了補應繳稅額外,同時開罰應繳稅額的1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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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財政稅務局今(8)日表示,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是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未在12月31日前繳清109年使用牌照稅的車子,從110年1月1日起如果經查獲使用在公共道路,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呼籲,為荷包著想,如有滯欠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請儘速繳納,以免違章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財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