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020)年7月玉山銀行鳳山分行爆發不肖理專人員涉嫌挪用客戶資金高達新台幣1.4億元,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今(24)日親自召開記者會,對玉山銀行重罰2000萬元,這也是銀行業歷年來單一案件最高罰鍰,而玉山銀財富管理事業處資深副總經理及個人金融事業處個金執行長也遭停職3個月。由於這已是玉山銀今年收到的第二張罰單,若加計年初挨罰的1200萬元,合計玉山銀裁罰金額達3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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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天牧指出,銀行執照有2張,一張是監理機關核發的,另一張則是社大眾給予的,面對理專盜領案,誠信是金融業最重要的價值,理專十誡上路至今已具有加強防範的效果,但人心難防,若未持人心為本的心態,在嚴密措施也難保不會發生理專盜領事件,但可保證的是,未來再發生,銀行會被依違失情節輕重做出相應處罰。
至於為何裁處案拖到11月底才公布?黃天牧也解釋,其實,在9月就已討論過,但因理專弊案不斷發生,金管會裁處上要有全面性思考及不同處置方式,所以請銀行局就整個案情重新釐清,除罰款外,對於督導人員是否要負責這部分,銀行局認為有因果關係,因此再度約詢督導人員請他們陳述意見,也希望藉此樹立一個指標,做為未來處理不誠信不正當的銀行的標準。
不過,今年初金管會就已先針對玉山銀另一起理專盜領案開罰1200萬元,沒想到7月初玉山銀又爆出理專挪用客戶資金上億元,而且還是在「理專十誡」上路後,因此,銀行是否按照理專十誡的要求去落實,也是這次金管會裁罰的考量因素之一。
根據金管會的資料,近2年曾發生理專盜領案的銀行就有12家銀行,累計受害客戶超過127戶、盜領金額近10億元,其中以今年11月初爆出的台新銀案涉案3億元最高,華南銀行也曾發生理專盜領2億元,玉山銀行今年7月爆發的盜領案達1.4億元,排名第三。
銀行局長莊琇媛也說明,玉山銀行鳳山分行前潘姓理專自2013年7月至2020年6月間,引導或偽冒客戶利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電話銀行、金融卡轉帳、臨櫃提領現金、匯款及利用客戶已蓋印鑑的取款憑條或匯款申請書等方式,將客戶帳戶款項轉入行外潘員帳戶或其他第三人帳戶,潘員再將該等帳戶部分款項匯入其親屬的行內銀行帳戶挪為己用;另潘員亦與部分客戶有異常資金往來情形,而受影響客戶數41戶,所涉金額約1.4億元。
在銀行部分,莊琇媛直接點出,玉山銀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前者包括對理財專員自行帳戶及關聯戶之交易監控機制未臻完善。玉山銀雖已建立員工行內交易行為、理財專員自行帳戶及其關聯戶交易等監控措施,並將潘員自行帳戶及其親屬行內帳戶納入檢視範圍,但潘員挪用手法是將客戶資金匯出至行外多個帳戶,以規避關聯戶交易監控機制挪用客戶款項,交易監控機制未臻完善。
同時,玉山銀對外部單位及內部單位的異常交易警示訊息未建立有效查核機制,內部洗錢防制監控報表對潘員帳戶交易產生警示訊息,僅由風險管理處自行檢視無異常後予以結案,對洗錢防制可疑交易的查證不詳實,而稽核單位針對理財專員是否有不當行為辦理專案清查,針對理財專員有異常交易行為的警示名單,僅移請財富事業管理處進行調查,而非由稽核單位自行深入查核,有失稽核單位做為第三道防線獨立查核的功能,顯示玉山銀對案關理財專員調查與處理程序有待強化。
玉山銀也未就歷次查核發現的缺失進行制度面通案檢討。莊琇媛說,玉山銀稽核單位及案關分行雖對存匯業務相關作業流程等進行查核,且案關分行近5年來均遭稽核單位提列與本案態樣相同的查核缺失,包括晶片卡暨網路、電話銀行申請書客戶申請項目有空白未填寫者、未辦理關懷提問或留存資料不完全、未留存匯款代理人資料等,該行除個案提列缺失、要求案關分行進行改善之外,並未就歷次查核發現缺失進行制度面之通案檢討,致相關缺失重複發生。
在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方面,玉山銀未落實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關懷提問等作業,覆核機制未發揮功能,內部規範已明定針對客戶申請網路銀行、電話銀行、金融卡、約定轉入帳號及臨櫃匯款交易,須進行核對客戶身分與親簽及向客戶辦理關懷提問等內部控制作業流程,惟存匯部門人員未落實執行,相關覆核機制亦未發揮功能。
另玉山銀自2019年6月銀行公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理專十誡)發布實施後,在2019年9月24日起已禁止理財專員辦理現金、票據等外收送與存匯帳務相關業務,並嚴禁理財專員擅自或代理客戶進行交易,但存匯部門人員未落實執行並放行交易,致潘員仍得以挪用客戶款項。
玉山銀也未落實督導員工遵循行為準則規範,依玉山銀內部規範,嚴禁行員與客戶間有資金借貸行為或金錢往來,此案潘員利用接觸客戶的機會,以介紹其他行外投資機會或資金周轉等理由,乘機挪用客戶款項並與客戶有異常資金往來,玉山銀有未落實督導員工遵循相關行為準則規範情形。
在人員部分,銀行局認為張姓副總經理自2014年6月起擔任總行財富管理事業處最高主管,於本案發生期間,未督導完善建對理財專員帳戶及關聯戶的交易監控機制,還有對理財專員異常交易警示訊息進行有效查核及調查處理程序,亦未督導理財專員落實該行員工行為準則相關規範,核有未善盡其督導管理責任,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命令該行停止其執行職務3個月。
此外,陳姓執行長自2015年2月起擔任總行個人金融事業處最高主管,未能對稽核單位提列的查核缺失進行通盤制度面檢討及改善,致本案仍有相關缺失重複發生,且玉山銀於2019年9月24日起禁止理財專員代客辦理存匯相關交易,陳員未確實督導存匯部門人員配合前開規定辦理,核有未善盡其督導管理責任,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命令該行停止其執行職務3個月。
不僅如此,金管會也要求玉山銀通盤檢討相關管理機制,其中針對外部及內部監控指標的交易警示訊息,應研議並強化第一道防線(業務單位)、第二道防線(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及第三道防線(稽核單位)應踐行之調查程序及處理機制,並全面檢討此案違規行為所涉業務及法令遵循或風險管理單位的經理人及職員責任,金管會將視該行責任檢討情形列為認可缺失改善之審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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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金管會也將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就第二支柱監理審查要求玉山銀增加作業風險的相關資本計提,並請玉山銀應委託獨立專業機構就案關各項制度弱點事項及改善計畫進行查核,查核結果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函報金管會。
針對稽核單位有失獨立查核功能及未能對歷次查核缺失提出制度面改善建議,金管會也請玉山銀董事會督導其稽核單位研提強化改善措施,並檢討稽核單位主管責任,亦要求玉山銀依銀行公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3條規定,將本案例態樣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此案舞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