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旦之母炸彈客獲減刑 一審判9年6月

▲吳富鋐將自行製造的TATP(俗稱撒旦之母)炸彈,放置於國民黨台南後壁區黨部前。(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記者陳聖璋 / 台南報導-2020-11-24 16:25:28
吳姓男子因不滿時事,涉嫌偽造軍情局處長名義,吸收賀姓男子共同製作炸彈,於總統與立委選舉期間,將俗稱撒旦之母的TATP炸彈,放置於國民黨台南後壁區黨部前,並以遙控器引爆,惟因故未爆炸,台南地方法院今(24)日宣判,判處吳男9年6月,賀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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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吳男犯下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非法製造爆裂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又犯妨害公務罪,處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

▲放置在國民黨後壁區黨部前的TATP(俗稱撒旦之母)炸彈。(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吳男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吳富鋐被訴製造爆裂物未遂部分,無罪。

吳男透過網路習得以丙酮、雙氧水(過氧化氫)、硫酸或鹽酸,在低溫下混合、攪拌後製作TATP炸彈(俗稱撒旦之母,具相當敏感、危險之液態結晶高爆炸彈)之技能,吳男分別於2018年8月6日、7月6日及11月23日,以假名申請拍賣網站帳號,在拍賣網站帳號陸續訂購「變壓器、預付卡、遙控器、導火線、聚丁烯樹脂、32%濃鹽酸、丙酮純度99%、長春雙氧水35%等製造爆裂物之物品。

2019年12月12日凌晨5點多,吳男駕駛租賃車前往國民黨台南後壁區黨部附近,下車步行至該黨部前,將自製之TATP柴油炸彈,以塑膠提袋包裝放置於該黨部前,並以遙控器進行起爆,惟因故而未爆炸。

被告吳男全盤否認犯行,但有證人證詞及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被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非法製造爆裂物未遂、以爆裂物燒燬未有人所在之他人建築物未遂、恐嚇公眾,及妨害公務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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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偽造的軍情處證件。(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吳男減刑部分,就意圖供自己犯罪而製造爆裂物未遂罪部分,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台南地方法院合議庭審酌奇美醫院就被告之精神狀態進行之鑑定結果等一切情狀綜合以觀,認被告行為時,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判斷,於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能力有顯著減損,但未達不能控制其行為程度,爰再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合議庭審酌被告吳男擅自製造上開爆裂物,該爆裂物結構完整,對社會治安具有潛在之嚴重危險,所為實應嚴加非難,犯後供詞反復,最後均矢口否認,且犯後態度不佳,及其自陳國中肄業,入監前工作為臨時工,月入約1500-2000 元,離婚,育有一子,目前讀大學等,核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1至2項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有期徒刑部分並定應執行刑;主文第2項部分並定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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