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生意外時被他人救治,一般人都會心懷感激,但有網友抱怨,自己幫心跳停止的同事實施CPR,經過15分鐘後才終於救回,對方事後卻責怪她,造成胸部出現傷口,甚至揚言提告,讓網友感到心灰意冷,貼文一出也引起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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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在《爆料公社》表示,同事發生OHCA(心肺停止)緊急情況,由於身邊沒有AED(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只好利用CPR為同事施救,足足壓了15分鐘,好不容易救回來,同事卻在事後質問,「我胸部有傷口,手也是,怎麼一回事?護士說妳做CPR才有傷口的,昨天才發現,一直沒有問」。
面對這種質問,讓原PO感到火大,直說「我沒壓到妳斷骨頭就很好了,妳的手是搬運過程中,自己無意識揮到的,那妳現在是要怎樣?」結果同事竟然開始討拍,強調自己因為有糖尿病,所以很注重傷口,質疑是原PO做CPR時太大力,讓她心臟受傷,最後還嗆聲要提告「我可以請醫生開證明,妳太過分了喔」。
原PO也感到心累,「如果知道她會這樣對我,當初真的可以選擇不急救,寧可打電話叫救護車,也不想惹麻煩跑法院,妳想告我妳試試,做CPR本來就會受傷好嗎?重點是妳自己心臟有問題,才會出現停止心跳跟呼吸,沒想到救人還要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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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網友也紛紛回應,「真是刷新我的眼界了」、「救人是沒功勞的,還這樣被反咬一口,真的很傷人」、「所以現在不是社會冷漠,是大家都怕阿」、「果然打119比較實在」、「好心被雷親」、「社會冷漠就是不知感恩的人太多」、「要告是告不贏的,只是會讓更多人寒心而已」、「告不成的, 現在已經有免責條款」。
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第2項,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因此已經修法除罪,可放心的救人,不用擔心被告而不施行急救。(編輯:許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