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衛福部兩紙公文的「行政命令」,是否足以撤銷各縣市地方自治的食安條例,從元旦起豬肉可以檢出瘦肉精引發論戰,國民黨立委李貴敏29日主張「中央違法的行政命令」無法撤銷地方自治的法律條文,她強調瘦肉精在國內目前仍是禁藥,若是禁藥,就沒有「安全容許量」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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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貴敏分析,依《動物用藥品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動物用禁藥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的動物用藥品。至於違反禁藥規定的罰則,同法第33條明定: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45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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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貴敏說,乙型受體素(β-agonist)早經宣告為「禁藥」,並經農委會官員確認無誤,且有農委會官網公告為據。萊克多巴胺至今仍是在台灣不得使用的禁藥,自然不能容許豬肉食品含有萊克多巴胺的檢出,「零檢出」當然才是合法有效的標準。
李貴敏認為,民進黨政府無視憲法、法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的規定,企圖以違法的「行政命令」允許含禁藥殘留量的豬肉品進口,民進黨政府難道不知道違法的「行政命令」無效嗎?既然中央的行政命令違法無效,又有什麼資格要求地方政府配合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