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抽砂船頻頻越界,到我方海域盜採海砂。行政院指出,尤其馬祖海域情況嚴重,中國抽砂船數量多到幾近圍島,今年迄今,海巡艦艇驅離中國抽砂船就已達近4千艘次。為了嚇阻盜砂行為,內政部和經濟部已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及《土石採取法》,加重處罰,刑期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8千萬元以下罰金,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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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轉述閣揆蘇貞昌在行政院院會中的裁示,他明確宣示,對於中國採砂船違法越界盜採海砂絶對依法嚴辦,「船拍賣、人法辦」。
蘇貞昌說,為賦予執法人員更有效嚇阻工具,同時解決沒收船舶或設備的保管問題,修正2個法案,針對在我國海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者加重處罰(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8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需要加以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妥速處置没收物之規定。
蘇貞昌指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此外,也請法務部、海委會、國防部以及內政部等各有關單位通力合作,嚴格執法,持續加強盜採熱點周邊海域巡防勤務,守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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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土石採取法》第36條則規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台幣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要求辦理整復及清除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設施或機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