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姓男子在「i88」娛樂城賭博網下注簽賭,因組頭被警方查獲而連帶被揪出法辦,但法官認為於電腦網路下注簽賭,係個人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連線,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非他人可得知悉;而刑法第266條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因此判決江姓賭客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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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江姓男子係以電腦設備上網連結網際網路之方式,連線登入「i88」娛樂城賭博網站,再以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匯款至賀姓組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進行儲值,以新臺幣換算之點數下注簽賭財物。賭博項目含各類運動賽事、輪盤及百家樂等,依各該賭博項目之規則與賠率決定輸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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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姓賭客因該賀姓組頭被查獲而連帶被循線揪出到案,台中地院除已將賀姓組頭依聚眾賭博罪判處徒刑二月,江姓賭客卻獲判無罪。
江男獲判無罪之理由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而江男在網路賭博則需先註冊取得帳號、密碼登入,再點選進入其個人之專屬網頁頁面始可點選下注,其個人專屬網頁相對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被告利用上開方式向網站經營者下注之行為,並不具公開性。既非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下注賭博,即難認其所為已符合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之構成要件,自應判決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