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不論情節輕重,只能裁罰6萬元?台中市議員林德宇今(16)日在議會質詢中指出,台中市針對違反兒少法第49條,對兒童有虐待、不當對待等行為,不論違規情節輕重,初犯都只能裁罰六萬元,顯然缺乏彈性,他要求社會局參考其他縣市,檢討裁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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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宇表示,根據兒少法,對兒童有虐待、不當對待等情事,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林德宇指出,衛福部社家署托育媒合平台網站上顯示,過去台中市托育人員有違法兒少法的虐童行為,幾乎都僅處以最低標準的6萬元罰鍰,難以凸顯違規情節的輕重,不像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等都,能做出6萬元、8萬元、14萬元、28萬元等不同力度的罰鍰裁處。
林德宇表示,這是因為根據「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針對違反兒少法第49條者,明訂第1次處以6萬元罰鍰、第2次15萬元、第3次30萬元、第4次以上60萬元;相較之下,台北市則規定第1次違規可處以6萬元以上28萬元以下罰鍰、第2次28萬元以上44萬元以下、第3次44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桃園、新北等都也採取類似的區間罰則。他認為,台中市裁罰基準只看次數而不論情節輕重,實在過於僵化。
社會局長彭懷真則承認,台中市的違反兒少法裁罰基準已有一段時間沒有調整,社會局會參考各縣市的標準進行檢討。
林德宇表示,他從去年第一個會期就多次關注兒少保護議題,目前相關的通報網路已慢慢成形,但回頭檢視裁罰基準,還是有很大檢討空間,他建議社會局應積極檢討,將裁罰基準與違規情節輕重做等比連結,不要再只以違規次數為唯一裁處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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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宇也說,台中市在違反兒少法案件上的資訊揭露也相對較簡單,不會詳細列出案件細節,但他認為此部分也要兼顧受害兒童的隱私權,避免被標籤化,需要整合相關局處及民間意見再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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