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科權威茂盛醫院於105年為邱姓產婦接生時,女嬰因為泛發性血管內血液凝固症、帽狀腱膜下出血等,轉送中山醫院急救後死亡;女嬰父母認有醫療疏失而求償慰撫金1千萬元,台中地院本月5日宣判,施姓醫師使用真空吸引術過程,未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與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判應連帶償賠女嬰父母精神慰撫金共2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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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嬰父母表示於105 年6 月20日至茂盛醫院產檢,隔日即依施姓主治醫師建議辦理住院待產,邱婦表示當時並無持續陣痛及便意,護理人員亦未教導拉梅茲呼吸法,且於子宮僅開7 公分,尚未全開之狀況下,施姓醫師23日即將她推入開刀房生產,過程中以吸引器將胎兒拉出,當時新生兒手腳癱軟,膚色呈紫色,施醫師以氧氣球壓讓女嬰呼吸,直到身體顏色恢復比較接近正常皮膚顏色,轉送至中山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進行急救,於同年7 月31日死亡。
父母認為女嬰因醫師使用真空吸引器而受有頭部外傷血腫、帽狀腱膜下出血、顱骨骨折、缺氧性腦病變等傷害,且院方於邱婦之子宮頸口開約7 公分時,將其推入手術室,與一般常規不符,醫院之病歷紀錄亦未記載產婦開始用力後,胎兒進展之程度及子宮頸擴張狀況,其故意漏未記載,顯為掩蓋其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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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姓醫師答辯都是按照應有程序操作,再者,帽狀腱膜下出血為使用真空吸引所致併發症,其發生率為每4.6/1000次真空吸引,且依據統計,發生血腫後有30% 會發生嚴重併發症,12% 會死亡,此等併發症之產生及後續死亡結果,實非被告所得避免或防範,指出女嬰腦病變現象可能是受到母體巨細胞病毒之感染。
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則指出女嬰之死亡,與巨細胞病毒應無關,女嬰之帽狀腱膜下出血,不排除與真空吸引器之使用有關。法官另發現病歷紀錄中,許多重要環節並未記載,例如未記載產婦子宮頸口開7公分時,至手術室用力協助生產後之產程進展狀況,亦未記載產婦開始用力後,胎兒進展之程度及子宮頸擴張狀況,致無法判斷施姓醫師使用真空吸引術過程及結果是否符合醫療常規,已違反醫療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