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旺/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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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風雨雨2個月,檢方偵辦近年來最大的貪腐案—李恆隆行賄立委案,9月21日偵結完成。蘇振清等4名立委,以及其他相關人等被起訴並求處重刑。
其中,國民黨立委陳超明,被控協助太流前董事長李恆隆爭奪經營權收賄100萬元。陳的辦公室主任梁文一居間聯繫收賄50萬元,均被檢方以「職務上之行為收賄罪」起訴。
當天中午遭移審臺北地院,陳超明當庭喊冤,並自稱「仁慈立委」並否認犯罪,堅稱自己被起訴全因「掃到颱風尾」。不過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陳超明仍有羈押禁見的必要。
從檢方的起訴書,以及媒體對案情的報導中,不難看出,陳超明不僅是被「掃到颱風尾」,而且實在是「冤大頭」,完全是無妄之災。
首先,陳超明在所有涉案者當中,「金流」最公開透明的。109年1月9日,李恆隆的100萬,完全以合法的政治獻金形式,進到陳的政治獻金賬戶。如果有見不得人「行賄」或「受賄」,敢這樣公公開開嗎?
至於陳超明立委辦公室主任梁文一,坦承收到50萬元現金,但矢口否認有貪汙犯行,辯稱當時認為是政治獻金。但因為沒有收據,所以沒有匯入政治獻金專戶,錢一直放在苗栗,之後帶回家。最重要一點,梁沒有跟陳超講過此事。
相較於其他涉案的前任或現任立委,陳涉及的案情最單純:一,金額只有100萬,其他人涉及300萬到近3千萬;二,其他人從「借貸」到「財產來歷」不明,陳超明的部分則是要公開申報的「政治獻金」。
其次,陳超明從頭到尾都沒有和李恒隆或其代理人接觸過,李曾請代理人郭克銘在與陳的辦公室梁文一碰面,表示想親自拜會陳超明。但從頭到尾陳都沒有與其見過面,說明陳根本就把這件事當小事在處理,毫無不法得利的企圖。
就算本案的「公關遊說」中,有什麼不法之處,陳既無從瞭解,也無從涉入。可以説完全以「選民服務」的性質,不小心介入其中。
最後,從在本案中的實際參與和作為來看,李恒隆原本希望陳超明以立院,經濟委員會召委名義,發起召開「公聽會」,但陳超明認為「公聽會」的題綱「個案性」太強,而予以回絕。
後來,李恆隆及郭克銘用天義公司的名義,委託東吳大學與立委徐永明合辦「公司法適用爭議鑑定公聽會」。徐永明借用立法院紅樓會議室作為舉辦場所,再共同具名發文邀請經濟部官員出席。
李恒隆及其代理人透過梁文一,邀請陳超明列席,陳有答應,但最後並未出席。還請託陳打電話,邀請經濟部官員出席「公聽會」,而陳或其助理確實有打電話,共計2通,137秒。
那麼,為什麼實際發起「公聽會」的前立委徐永明,一開始就交保,而只是從旁協助,打了幾通電話陳超明,從案發就被收押,及至起訴後都不得交保?
如果打電話邀請部會官員參加「公聽會」叫作「施壓」,立法院不知每年舉辦多少場公聽會,立委都會邀請相關不會官員到場,難道都有不法的意圖,或涉及違法?
對立委涉及貪腐案件,民意確實有嚴格和高道德要求,但從情理法各層面而言,陳超明在本案中,既無明顯犯意,也無具體涉及違法的行為,他不是「冤大頭」,誰是「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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