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連假將展開,台中市政府消防局全面針對金香鋪、賣場、書局等爆竹煙火販賣場所加強稽查,遏止業者違法囤積,針對沒入的違法爆竹煙火泡水銷毀﹔消防局呼籲,民眾應減少施放爆竹煙火,降低災情風險,若未依規施放,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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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提醒,依「台中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規定,每日0時至6時施放飛行及升空類的一般爆竹煙火,應申請專案許可,並詳閱產品使用說明後才能施放,如有違反,將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未滿12歲兒童不得單獨施放爆竹,需由大人在旁陪伴,違者將對家長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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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呼籲,爆竹煙火雖是民俗節慶或特定活動使用的點綴品,但若使用不當,容易造成意外事故,為降低風險,若有施放必要,應選擇具合格標示的爆竹煙火,並依照產品使用說明正確施放,確保安全。
消防局也指出,民眾若發現有違法儲存、販賣、施放爆竹煙火等情事,可撥打119檢舉反映,消防局將立即派人前往取締,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