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錄取後雇主反悔 新北仲裁「不合法」

▲勞資雙方可運用比訴訟更快速且免費的「仲裁」來解決爭議,邀集勞基雙方出席仲裁,由3位學者專家籌組委員會來作公正裁判。(示意圖,非當事案件/新北勞工局提供)
記者康子仁/新北報導-2020-09-22 13:20:00
小婷(化名)4月到貿易公司面試國貿開發專員職缺,4月9日透過E-MAIL獲得錄聘通知後,16日回覆公司接受聘用,當天向原公司提出辭職,不料,事後公司以報到時間太晚為由,取消錄取通知,經新北市仲裁結果,公司拒絕錄用沒有理由,必須給付3個月試用期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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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6日回覆接受聘用,小婷依郵件通知所載可彈性選擇報到時間的意旨,詢問公司可否延至5月25日報到時,公司4月17日以「因您提出延後報到,在這段空窗期變數過大,無法接受要求」為由,取消錄取通知,讓小婷一整個大傻眼。

兩頭落空、頓時陷入失業的小婷,只好趕快向勞工局求助,但是勞資爭議調解結果不成立,眼看接下來除了成立機率不大的第二次調解,最後只能上法院提告維護權益;經調解人建議勞資雙方,運用比訴訟更快速且免費的「仲裁」來解決爭議,由3位學者專家籌組委員會來作公正裁判,最後獲得勞資雙方的信賴同意交付仲裁。

本案經劉師婷律師、林振煌律師及邱駿彥教授組成仲裁委員會,召開2次會議後作成仲裁判斷書,委員認定公司已發錄聘通知在先,雙方勞動契約在勞方4月16日回復承諾時即告成立。

仲裁委員會認為,小婷承諾時提及延後報到一事,係基於人事發出錄取通知所載「報到日期若需更改,也可隨時與我聯絡」等語,且公司同一天同日也有在104求才網站將「錄取通知內的報到時間5月11日為暫訂,將以您確認後回覆可報到時間為主」等訊息留予勞方,明顯並未拒絕被聘,因此資方事後取消錄取,是不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由於4月17日勞方有回覆願配合原定時間報到,因此仲裁判斷公司應自5月11日至8月10日止,即原定報到日至試用期滿共3個月期間,照給勞方薪資16萬8000元,理由係以公司受領勞務遲延(民法第234、235條及第487條),即預示拒絕小婷提供勞務,小婷可不用補服勞務照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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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今年截至8月止,勞工局受理32件仲裁申請案,較去年同期增加9件,已協助勞工爭取金額達403萬元,受理件數居全國第一,上半年案件量更占全國7成。

勞工局提醒民眾,如調解不成立,雙方仍可共同申請交付仲裁,亦可不經由調解程序直接申請仲裁。勞資爭議經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程序便利,又能節省勞力、時間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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