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在今(2020)年8月初新頒布了《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然而其中卻規定「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還有「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引發基層反彈,對此,教育部今(16)日回應,修正內容是針對《兒童權利公約》而訂定,而只要符合學生發展必要,教師在符合比例為下依然能適度實施一般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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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頒布最新《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中第15條中規定「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所執行之處罰措施」,而第22條也寫到「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引發基層教師反彈,認為上課時間都在進行教學,下課若不能管教學生,將造成教學現場的困擾。
對此,教育部回應,在第15點第2項「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所執行之處罰措施」造成教師管教困難部分,內容的修正是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及第12條,旨在考量學生對於教師處罰措施有異議時,由於處罰措施對學生權益影響很大,基於兒童最佳利益及尊重聆聽兒童意見,教師應調整或暫時停止處罰措施,並給予學生說明機會。
教育部也強調,教師經由對處罰措施得自我檢視,除保障學生權益外,同時避免誤觸違法處罰行為,質疑管教措施與處罰並不相同,教師經充分衡酌管教措施之適切性後,仍得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必要,採取原定之管教措施。
而針對第22點第2項「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教育部指出,內容修正是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維護兒童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旨在促使教師自我檢視利用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之必要性,避免過度限制學生休憩的時間,但教師若經權衡導引學生發展之必要,符合比例原則下,仍得於下課時間適度實施一般管教措施,即所稱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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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教育部表示,目前正研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管教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檢視項目及自我檢核表》,協助學校及教師自我檢視輔導管教學生措施,並本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不歧視原則、尊重兒童意見原則、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保障原則等四項基本原則,優先採取輔導及正向管教措施,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規範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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