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壁癌、水管阻塞」是交屋前後最常碰到的房屋瑕疵狀況,因此,安新建經法務經理謝宗興建議,看屋時一定要詳細檢查屋況;尤其若有發生明顯開價較低,或房仲避重就輕時,務必要多詢問住戶鄰居,以免買到重大瑕疵屋,若賣方刻意隱瞞瑕疵,當然可依法要求減少價金,甚至解除契約,但往往等到判決確定曠日廢時,所以買方應詳細檢查屋況及多詢問住戶鄰居,避免買到瑕疵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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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疫情控制得宜,房市買氣火熱,但交易糾紛易增加,謝宗興說,房屋交易買賣,買方的責任是給付價金,賣方就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簡單的說,瑕疵擔保責任即「賣方有義務要交付無瑕疵物品予買方」,並且賣方必須負擔法定無過失責任。
依照法令規範,賣方在出售房屋時,若有瑕疵,包括漏水、壁癌和水管阻塞,應主動告知買方,若刻意隱瞞的話,則須負擔法律責任,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謝宗興進一步解釋,若交屋後發現買到瑕疵屋,達到不堪居住之程度,買方是可請求解除契約,並回付原狀。不過,若瑕疵未達解除契約的要件時,僅造成價值減損,賣方即應就此減損負擔,舉例說明,若房屋局部漏水的話,賣方應負擔修繕費用,若修好就等於無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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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尋求法律途徑耗費精神與資源,謝宗興說,買方可請仲介先協助溝通,若未果,再透過調解委員會調解,最後賣方還是不願負起責任,只好起訴。但他提醒說,由於民法規範:「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因此買方必須在規定的時效內提起訴訟。
為了降低交易風險,謝宗興建議,買方在一開始看屋時應仔細檢視屋況,有維修孔也要看一下,甚至多多詢問鄰居及管理員是否有特殊情事。不過,因有時檢查及詢問也無法全然得知是否有瑕疵,所以若遇到開價明顯偏低或仲介避重就輕時需更加謹慎,避免買到凶宅或海砂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