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檢署、廉政署因獲嘉義縣前議員汪志敏涉嫌以人頭虛報薪資等方式,詐領嘉義縣議會助理費,26日上午7時兵分3路聯合搜查汪志敏住處,查扣相關事證,並傳喚汪、汪妻及相關證人共7人到案說明,汪志敏、汪妻均列被告,各以20萬元交保,汪姓人頭助理雖列被告,但予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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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檢署表示,接獲前嘉義縣汪姓縣議員涉嫌以人頭虛報薪資等方式,詐領嘉義縣議會助理費情資,遂由陳睿明檢察官及駐廉政署蔡佰達、范家振檢察官等人指揮偵辦,經組成專案小組蒐證後,於26日上午7時許,由專案小組持搜索票至汪姓被告等人住處執行搜索共3處,扣得相關事證,並傳喚汪姓等被告及相關證人共7人。
地檢署指出,汪志敏係嘉義縣議會第16屆、第17屆議員(未連任議員獲聘台南市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主委)竟與其妻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分別向鄭O芳(汪妻的妹妹,已過世)、汪O龍(汪志敏弟弟、現任阿里山鄉代表會副主席)遊說充當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等費用,鄭O芳、汪O龍應允後,鄭O芳自98年7月起至101年6月31日止;汪O龍則自101年7月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分別擔任汪志敏人頭助理,並由汪志敏製作不實聘書等文件,以鄭、汪人頭帳戶存摺影本等相關資料,交嘉義縣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補助款,共計請領新台幣(下同) 30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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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察官訊問被告汪志敏、汪妻鄭O玲、汪O龍及相關證人後,認被告汪志敏、鄭O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人頭助理汪O龍因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而列被告,地檢署認汪志敏等人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所以汪志敏、鄭O玲各以20萬元交保、汪O龍則予以飭回。
前嘉義縣議員汪志敏,在記者截稿前未接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