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彰化銀行經營權民事訴訟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台新金與財政部確認契約關係存在訴訟,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4席普通董事。彰銀工會今(21)日表示,判決結果並非要財政部支持台新金取得過半董事席次,並支持財政部繼續上訴,維護全民利益。此外,由於台新金今年直接放棄彰銀董事會任何法人代表人席次,表示其無意圖控制彰銀,彰銀工會呼籲金管會立即要求台新金出清彰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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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工會主張,最高法院已明白指出,契約期間應有合理範圍,自台新金2005年10月3日取得彰銀乙種特別股,至今已15年之久,早已超逾合理期間,表決權拘束契約應無繼續效力,彰銀工會認為財政部應繼續上訴,維護全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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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工會也提到,彰銀年6月19日董事改選時,台新金持有彰銀股份達22.55%,而彰銀董事最低當選門檻為10.4%,台新金至少可取得2席法人代表董事,卻未積極投票選任其所提名的5名法人代表人候選人,一方面對其股東及委託書被徵求人有背信之虞;另方面又不斷訴訟主張財政部須無限期支持其所提名董事候選人,二相矛盾,立場不一,顯不合理。
彰銀工會更直指,事實上,台新金早在2008年年1月15日已曾明確公告「全部撤銷並終止執行」換股併購彰銀的條件及架構,且台新金更在今年直接放棄在彰銀董事會的任何法人代表人席次,表示其已無意圖控制彰銀或與彰銀建立密切關係,台新金既然主動放棄對彰銀的經營管理,其投資彰銀股份已不符金融控股公司法要求轉投資公司股票的主要目的,台新金應不得繼續持有彰銀股份,彰銀工會呼籲金管會必須立即要求台新金出清彰銀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