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新規!放寬特定疾病配方魚油含量、咖啡葉納管制

▲食藥署今(20)日預告兩食品新制,最快在年底上路。(示意圖/pixabay)
編輯林莞茜/綜合報導-2020-08-20 15:46:31
衛生福利部今(20)日預告訂定食品新制,擬放寬魚油在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的每日食用量限制,從原先的2公克增至5公克,以及增加「咖啡葉」可作為食品原料,但僅供沖泡茶飲使用,不可萃取成粉狀,新制最快於年底上路,若經查獲不符規定者,得依法開罰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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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表示,我國現行所公開的「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載列「魚油」品項,是由傳統的可供食用魚類製取,且所含二十碳五烯酸(Eicosapentaenoic acid, EPA)及二十二碳六烯酸(Docosahexaenoic acid, DHA)總和量需在50%以下。此外,每日攝取總量,則以所含的EPA及DHA計,限制不超過2公克。

由於目前國際間包括美國、歐盟及加拿大等,對於魚油原料管理,主要是規範EPA及DHA的每日食用量,並沒有限制魚油原料所含的EPA及DHA總和濃度。

因此,食藥署為與國際規範調和,確保食品安全並因應特殊病患需求及兼顧產業發展,妥適地管理一般食品原料,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預告訂定魚油相關規範,並刪除原「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所列魚油的EPA及DHA總和量限制,今日預告訂定「食品原料魚油之使用限制」草案,經衛福部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的「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其魚油原料的每日食用量以EPA及DHA總量計,限制不得超過5公克。

除此之外,食藥署也預告訂定「食品原料咖啡葉(Coffea arabica、Coffea canephora)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未來「咖啡葉」要當作食品原料使用的話,須為阿拉比卡及羅布斯塔品種,且只能作為沖泡茶飲的原料使用,同時也必須標示「孩童、孕婦及授乳者應避免食用」警語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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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進一步指出,由於咖啡葉含有咖啡因,因此以咖啡葉經沖泡的飲品,應符合一般食品衛生標準「有容器或包裝飲料之茶飲,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00毫克/升」之規定,亦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正確標示咖啡因含量。

食藥署提醒,預告評論期為6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待草案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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