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位陳姓民眾,在今(109)年5月,開著公司車出門工作,在路口停等後左轉,一切看似正常,卻被檢舉達人的行車紀錄器錄下他左轉的畫面,向警方檢舉,近日陳姓民眾收到罰單,裁罰理由是「行經交叉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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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民眾表示,5月15日上午,開著公司車出門去工作,車子行駛至北區公園路與北安路口,他在公園路停等準備左轉北安路,沒闖紅燈、沒超車,一切都很正常,詎料,日前收到罰單,才知道遭後方檢舉達人,拿行車紀錄器畫面向警方檢舉。
陳姓民眾納悶,他每天開車都很遵守交通規則,到底違反哪一條法規?他仔細看了罰單,罰單上寫著舉發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一項第3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600元)」;違規事實,「民眾檢舉日期109年5月16日,行經交叉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白話來說,意即汽車行駛至路口停等左轉,需循地面上的「轉彎導引線」外側行駛左轉彎,不能從「轉彎導引線」的內側左彎,而陳姓民眾當時就是從「轉彎導引線」的內側左彎,因此,警方依檢舉影片判定,陳行民眾確實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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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民眾說,開車開這麼久,竟然一直在違規,他相信絕大多數的民眾也都不知道,「這樣左轉是違規的,會被罰錢」﹔台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方明海指出,多數是發生交通事故,才會去針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一項第3款,進行判定與裁罰。
方明海表示,行駛在內側車道要左轉的車輛,須行駛至路口中心點再轉彎,其次,左轉車輛準備左轉前須打方向燈,直至左轉駛入下一條路為止。方明海提醒,轉彎或變換車道前,需打方向燈,警示後方來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