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底彰化市民族路一處停車場,46歲王姓貨車司機他完成繳費後卻掉下兩個圓形感應磁扣停車票卡,他隨手都拿走後,一個投幣離場,另一個留在身上攜出停車場,沒想到因為這個舉動,讓他吃上官司,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調查,認為雙方只是有誤會,予以偵結不起訴,讓他鬆了一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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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調查發現,王男前往自動繳費亭繳費之前,有另一名女車主繳完費卻忘記取走磁扣,轉身要回繳費亭拿時發現票卡已經不見,人車都被卡在停車場內無法離場,最後停車場業者向原告索取遺失感應扣的500元﹔當時女車主急著打電話聯繫停車場業者,希望能調閱監視器,但業者可能認為是女子自己遺失,因此竟叫女子報警提告,才願意配合調閱監視器畫面查證。
女車主也從桃園到彰化開庭共花費2500元,王先生覺得自己有部分疏失,因此付一半費用跟原告和解,最終事件和平落幕,但也提醒別人的感應扣別亂拿,小心觸犯侵占遺失罪,恐挨罰。
王男表示,到案做筆錄,以為還感應扣就沒事,結果警方說侵占罪是公訴罪,無法撤銷,未料6月就接到侵佔案件傳票,6月19日出庭說明,他向檢方解釋原由,原告也向檢方表示,因為業者表示需提告,才能調閱監視器,目的只是要回感應扣。
偵查庭上檢察官聽完雙方說法後,認為應該只是有誤會;彰檢指出,偵查後認為王男主觀上並沒有侵占犯意,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考量原告專程請假開車從桃園南下彰化開庭,共花費約2500元,王男自認有過失,雙方同意各付一半,當場王男也賠償原告女子1200元,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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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表示,當天繳費後發現,感應扣孔先有1枚,後來又掉下來1枚,不清楚哪個是他的,就都拿走了,沒想到此舉已觸法,多出這枚感應扣明日會拿去停車場歸還,向業者索回500元。
執業律師廖國竣指出,雖然停車場代幣價值雖不高,但仍屬於他人,即業者之財產,不可隨意取走;擅自攜離停車場,仍可能符合刑法侵占罪「易持有為所有」構成要件,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