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屋優惠房地合一稅自2016年實施,抑制國內房市投資熱潮,為鼓勵自住,該稅制同時也祭出租稅優惠。信義代書表示,凡出售2016年取得之房地,只有符合持有並居住連續滿六年等規定,可享有所得400萬元免稅優惠,為享該項優惠,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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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2016年起開始實施,於2016年後取得的房地分別依持有時間所課徵稅賦自15%至45%。政府鼓勵長期持有,則同時制訂減免和重購退稅等優惠。
所謂的減免優惠,信義代書指出,為鼓勵自用,只要出售2016年後取得的房地,並且符合所得稅第4條之5有關自住房地的要件,就能享有免稅所得400萬元及稅率10%之租稅優惠。
依所得稅法規定,若符合以下條件,售屋後獲利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包括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由於仍有不少民眾不理解向政府提出疑問,日前高雄市國稅局更舉例說明,李小姐2016年4月1日購入A自住房地,取得成本1,200萬元,如滿6年後以售價2,000萬元出售,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2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且符合自住房地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房地交易所得600萬元=房地成交價額2,000萬元-取得成本1,200萬元-費用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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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所得100萬=(房地交易所得6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自用房地免稅額400萬元)×10%=應納稅額10萬元
信義代書提醒,為享該項優惠,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並且6年內只能適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