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爆立委集體收賄案,台北地方法院日前裁定3立委羈押禁見,立委趙正宇、前立委徐永明則分別以新台幣100萬元、80萬元交保。台北地檢署昨日不服交保裁定,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今(7)晚裁定趙正宇交保撤銷,發回北院,而徐永明抗告交保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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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偵辦立法委員集體涉貪案,台北地方法院日前裁定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前太流負責人李恆隆、是知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郭克銘、蘇震清辦公室主任余學洋、廖國棟辦公室主任丁復華、趙正宇辦公室主任林家騏等8人羈押禁見。立委趙正宇以新台幣100萬元,前立委徐永明則以80萬元交保。
台北地檢署不服趙正宇、徐永明交保裁定,昨日提出抗告,而同案的趙正宇辦公室主任林家騏、廖國棟辦公室主任丁復華遭羈押禁見,兩人也於昨日提抗告。高等法院刑事第8庭法官周明鴻、合議庭審判長陳世宗、陪席法官呂寧莉於今晚間做出裁定,決議撤銷趙正宇的交保裁定,發回北院重新審理、徐永明及兩名辦公室主任的抗告均駁回、維持原裁定,徐永明交保確定。
高院認為,在原裁定中未說明趙正宇何以未能影響證人的證述內容,更何況趙正宇於偵查中僅稱家中遭扣款項係來自特定姓氏之人,後續仍待檢察官釐清相關事實,而證人就款項來源所證與趙正宇所辯不符,因此認定趙正宇有高度串證可能性。且原審認定擔任趙正宇立委辦公室主任林家騏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
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供與趙正宇不相符,認有串證滅證之虞,而諭知林家騏羈押禁見,則位處位階較低的辦公室主任羈押,但位處高位的立委趙正宇卻可具保,不無輕重失衡,理由亦有矛盾。趙正宇是否確無羈押之必要,非無再行審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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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明部分,高院裁定指出,檢察官主張不能排除徐永明利用未羈押機會而串證,所辯與卷證資料不符及有後續事實須調查等,所以徐永明有羈押必要;但原審已諭知徐永明禁止與本案相關證人聯繫、勾串,交保處分並無不當;況且徐永明的犯罪行為較為明確單純,情節也較輕微,因此合議庭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
至於趙正宇辦公室主任林家騏及廖國棟辦公室主任丁復華抗告,高院表示,兩人抗告主張顯與常情不符,為避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詳加查證並防止勾串之必要,因此仍認有羈押之必要,兩人抗告均駁回,維持原裁定、羈押確定且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