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今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確定未來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造成死亡者,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國民法官2023年上路後,新法規定,自施行起六年,由司法院組成評估委員會,每年評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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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法,朝野各黨都有提出版本,最終通過的則是行政院、司法院、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提出的版本。《國民法官法》屬於創制,超過100條法令要逐一表決,在朝野各黨有將近100條法案沒有共識就送進議場的情況下,各黨都祭出杯葛,歷經將近30小時的表決,《國民法官法》終於在23日上午6時完成二讀,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裁示,於上午9時繼續開會,力拚《國民法官法》在臨時會的尾聲三讀通過。
關於資格部分,只要年滿23歲的國民都有機會被選為國民法官,年滿70歲,或公私立學校在學學生,則可以拒絕成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三讀條文明定,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而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不得公開。
此外,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情形,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若身分為正副總統、民意代表、政務人員、現役軍人、警察,以及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人員、未完成國民教育人員等,也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而針對年滿70歲以上者;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的教師、在校學生;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等情形;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的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等,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到庭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法院要給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為了讓國民法官可以全心參與、順利行使其義務,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等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等為由,給以任何職務上不利的處分。
不過,國民法官若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或在終局評議時拒絕陳述、以其他方式拒絕履行職務,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倘若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而洩漏評議秘密,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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