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地政局提醒,戰時被佔用土地申請購回期限,將在110年1月8日屆滿,提醒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把握時效儘速向各土地管理機關洽辦申請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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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在民國103年1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591號公布施行,公告期限自103年1月10日起至105年1月9日止,金門縣地政局說明,經查土地管理機關於起始日起陸續辦理公告,並已轉載金門縣地政局網站便於民眾查詢,部份土地已完成公告5年期滿,另尚有部份土地公告申請購回期限於110年1月8日期滿,詳情可洽詢金門縣地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