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在 7 月 1 日正式實施,時隔不到一周香港政府就在今( 6 )晚頒布了「港區國安法」執行的第 43 條實施細則,並於明日立即生效。其中就包含了 7 條細則,內容就規定了官方能凍結沒收危害國安罪行的相關財產、一定階級的警官可自行批准警員進入有關地方蒐證、警方可申請扣押嫌疑犯的旅行證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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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政府
《新聞公報》、港媒《立場新聞》報導,港府在晚間 8 點公佈了香港國安法第 43 條實行細則,詳細列出容許港警受法律賦予調查嚴重罪案的權力,其中包含:(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二)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三)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四)要求信息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五)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六)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這項細則乃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主持首次國安委會議所通過執行,港府對此則表示《實施細則》既能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同時符合《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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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該則公告也指出,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可被判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就連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都有可能被判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2 年。(編輯:楊智傑)